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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禁止超载车辆通行农村公路的通告

    来源:米乐6m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5-01 14:56:06

    农村公路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,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群众出行具有先导性

  农村公路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,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群众出行具有先导性作用。车辆超载远超于农村公路的设计载荷,导致路基路面损坏,使用年数的限制快速缩短,严重破坏了公路基础设施。为切实维护好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,依据《公路法》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等法律和法规,现将禁止超载车辆通行农村公路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
  一、严禁超载车辆在我旗辖区县乡道路和乡村硬化道路通行。营运货车车货总质量不允许超出国家规定的二轴货车18吨(不含轻型货车大吨小标问题车辆)、三轴货车27吨、四轴货车36吨、五轴货车43吨和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的车辆超限认定标准。所有车辆载物不允许超出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、限高、限宽标准。

  二、对违法驶入的超限超载车辆,经检测认定后,就近消除违法状态,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,对超载未达30%的给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1分罚款200元行政处罚,对超载30%以上未达50%的给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3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,对超载50%以上的给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6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  三、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,持公路管理机构《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》方可行驶。

  四、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用农村公路的,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,符合核载标准。对公路造成损失破坏的应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。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》(第二十六条)

  五、建设工程重载车辆确需通过农村牧区公路的,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行车线路,控制车辆荷载,减少对农村牧区公路质量安全的影响,在工程施工前与通行路段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签订修复、补偿等协议。《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》(第三十六条)

  六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、损坏、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、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。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(第九条)

  七、造成公路、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,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;危及交通安全的,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,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。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(第七十一条)

  八、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。